《新台灣人盃台語辯論賽新制比賽規則》
一.辯論程序
1.主席開場,介紹雙方隊伍、裁判、比賽規則,並宣佈比賽開始。
2.第一部分,正反雙方申論。
正方第一位辯士將先發言,接著由反方第一位辯士發言;依序為正方第二位辯士、反方第二位辯士。每位辯士發言時間三分鐘,不得超過三分三十秒。
3.第二部分,自由辯論(請參閱自由辯論規則)。
每隊發言總時間為四分鐘。
4.第三部分,結辯。
反方三辯辯士總結陳詞,接著由正方三辯辯士總結陳詞。每隊結辯時間為三分鐘,不得超過三分三十秒。
5.主席收評分單,公佈各隊總分,收場。
二.自由辯論規則
1. 在自由辯論的時間裡,每位辯士的發言次序、時間和次數都不受限制,但是,整隊的發言時間不得超過四分鐘。辯士應充分利用這段時間,加強自己的論點、反駁對方的言論。
2. 自由辯論開始時,正方的任何一位辯士先起立發言,再由反方的任何一位辯士起立發言,雙方依此程序輪流發言,直到雙方時間用完為止。
3. 自由辯論時,當一方辯士發言完畢,其隊友不得立即再次發言、補充論點,否則將以違規論,裁判可酌量扣分。
4. 兩位計時員將分別為兩隊計時。當一方辯士發言完畢,另一方的計時立即開始,所以,辯士應該盡量爭取時間,在對方代表發言完畢之後,立刻起立發言。
5. 如果一隊的發言時間已經用完,而另一隊還有時間,那麼,該隊的一名辯士或多名辯士可以繼續發言,直到該隊的時間已用完為止。
三、評分標準
1. 依據隊伍所得總分採積分制決定晉級隊伍,初賽兩個大循環各選出積分前四名隊伍晉級準決賽,準決賽亦依積分制決定晉級四強隊伍,最後舉行冠亞、季殿賽。
2. 主辦單位將綜合辯士在每一場辯論中的辯論表現名次之平均,自最後四強隊伍中,選出最佳辯士二名,惟選手出賽場次必須超過兩場以上。
3. 主辦單位將綜合辯士在每一場辯論中的語言表現名次之平均,自最後四強隊伍中,選出最佳語言使用二名,惟選手出賽場次必須超過兩場以上。
4. 個人獎項採累進記分,候選人為打進冠亞季殿賽隊伍成員,最後分數產生方式為總積分/總出場次,若分數相同則取出場次數較多者,若出場次亦相同,取其所屬隊伍排名較高者。